为加大对城镇燃气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人人参与燃气安全的社会共治良好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区城管委相关工作要求,烟台市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3月5日对外公开“瓶装液化石油气”有奖举报电话(6101234),全天候24小时接受信息。 4月16日11时许,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举报称在潮水镇富阳张家村有人储存大量燃气罐。经查,在富阳张家村文某住处存有6个液化石油气罐,其中2个罐内装有液化石油气。执法人员当场完成《现场勘查笔录》并保留现场照片。 文某行为系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的规定,4月23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行政处罚。 下一步,烟台市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继续开展瓶装液化气整治工作,对于涉及开发区范围内的违法供气“黑气点”、无配送资质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窝点、配送人员违规配送报废、过期的钢瓶给用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信息来源自中国燃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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